“一會三函” - 你的徵收項目遇到這種新模式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一會三函”,你的徵收項目遇到這種新模式了嗎?

一會三函模式是北京市政府為了推進城市副中心建設而發起的一種簡政放權方式,其目的主要是推進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該模式推行以來已經陸續推廣到各個區的一些重點公共項目,為開發商提供了一整套的簡化流程。

在明律師樑紅麗代理的豐台區的一起徵地拆遷案件中,當事人家周圍正在進行地基施工。

為了掌握更多信息獲取案件的主動權,團隊律師助理查詢到該項目屬於區政府年度規劃內使用“一會三函”模式的項目。

那麼,究竟什麼是“一會三函”呢?

2016年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北京市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審批試點改革方案》),積極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着力推進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

由此,一會三函模式出世。

一會三函的初心是為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加速建設保駕護航,在審批手續上儘量簡化,充分體現了政策工具的優勢。

作為特例,一會三函模式具體的適用範圍在一開始就被作出了限制。

其範圍一是適用於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車設施、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二是中央國家機關在京重點建設項目,本着協調溝通、保障重點的原則參照執行。

試點期限也被限定為3年(從2016年5月13日起算)。

之後,順義、昌平等區內一些項目被陸續確定為一會三函的適用項目。

據筆者從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瞭解到的信息,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區都有一些項目在適用一會三函模式。

比如密雲區的人防工程建設、昌平區的養老中心項目建設、順義區現代有軌電車T2線項目都採用了一會三函模式,採用一會三函模式的項目數量也在逐漸增長。

一會三函模式,作為貫徹簡政放權的具體執行策略,在實行方式上,事實上是將各個部門的權力進行了整合從而達到步調一致的目的。

具體而言:

一會:

集體會議審議決策。

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各區提出本行業擬納入審批改革試點範圍的項目,於每年年初彙總相關意見後,制定納入試點範圍的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年度建設計劃,最終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三函: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函,根據現有規定來看,只有確定項目主體,辦齊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環評、水評等前置審批事項,主管部門批覆立項後才能向項目單位撥付前期工作經費,開展勘察設計招標、設計方案等前期工作。

但是改革之後,流程發生了極大改變。

只要是經過上述“一會”審議通過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即可按照立項權限,向項目單位和有關審批單位制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函》,確定項目主體。

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按規定撥付前期工作經費,並督促項目單位開展環評、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編制以及施工招投標等前期工作。

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由規劃國土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先行審定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並出具審查意見。

項目單位可依據審查意見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待手續齊備後,即可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這樣,就可解決沒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就無法履行後續一系列施工建設程序的問題,項目單位依據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即可辦理施工招投標、施工登記等。

施工登記意見書,按照現有規定,項目單位需具備國土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資金證明、投資計劃等13項前置審批後,住建部門才能核發施工許可證。

改革後,規劃國土部門出具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項目單位即可申請辦理施工圖審查、施工登記等手續。

在項目單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續、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相應確認文件、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設計審查意見,依法確定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予以辦理施工登記,項目即可先行實施。

也就是説,項目單位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所需的13項前置條件,只要滿足基本的4項前置條件,即可開工建設。

對於建設項目來説,被一會三函跳躍過去的20多項審批手續並未取消,而是在項目推行過程中同步進行辦理。

作為改革試驗田,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從立項、規劃、用地、招投標、施工等全鏈條簡化辦理手續。

此外,一會三函模式的施行,還將為北京市目前存在的道路交通建設進度緩慢提供一條解決問題的思路,助力首都交通建設。

根據《審批試點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審批方式上還將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

即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建設項目具體標準和要求;項目單位對該告知進行書面承諾後,審批部門即以一定方式認可該申請事項。

一會三函模式和告知承諾制極大地推動了相關項目的落地和完成,為某些公共項目的完成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一會三函模式極有可能造成被徵收人、被拆遷人極大的利益損失。

設置眾多前置審批條件的本意,無非是進行權力制衡,保證項目工程的科學合理規劃的達成,保護被徵收被拆遷人合法的權益得到充分時間的保障。

一會三函模式下,被徵收人以及公共利益都是在被提前透支。

事後監管是很有可能形成管理真空的地方,而且很容易給政府造成管理的不確定狀態,加大相關部門的管理成本。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實際上是考量了各方面的相關因素而制定的,是在政府、公眾和被徵收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平衡。

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和審批環節並不同於一般的行性審批手續,它會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影響。

程序的規範性是保證項目合理合法性的前提,是保護被徵收、被拆遷人利益的法律武器。

一會三函模式屬於特事特辦,事實上會在後期帶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成本的損耗甚至是巨大的公共利益流失影響政府公信力的建設,並不適合在大範圍內進行推廣。

筆者建議,如果您的房屋或者土地處於適用一會三函模式的項目範圍內,一定要儘早聯繫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和服務,從而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