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土地使用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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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買賣土地使用權怎麼處理?

非法買賣土地使用權怎麼處理?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有很多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土地的行為做了以下規定: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非法轉讓已劃撥方式取得的使用權的,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二、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怎麼規定的沒有明確和具體。

出讓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對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規定: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又規定了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買賣,但是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如果違反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進行非法買賣土地使用權,那麼輕則違反《土地管理法》,重則有可能違反刑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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