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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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麼辦?

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麼辦?

土地局土地登記在前,規劃局的總規劃圖在後(是計劃)。在規劃局的規劃沒有實現之前,以土地局登記的用途為準;規劃局的規劃實現後,土地局會變更土地性質。總而言之,以土地局的為準(因為土地局是管土地的),規劃局是提出一個將來的設想計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就是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國家強制力,規定土地用途,明確土地使用條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劃所確定的土地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內容包括:土地按用途進行合理分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記註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變更實行審批、對不按照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處罰等。

國外也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國)、“土地規劃許可制”(英國)、“建設開發許可制”(法國、韓國等)等。

土地使用管制是政府對土地資源使用行為所做的一種限制,通過這種限制,同時對土地的財產權進行了界定,對權利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界定,它也是對土地交易和市場的一種干預。這是一種廣義的界定,如學者劉書楷認為:“土地使用管制,應是一國政府依法對土地佔用、使用的管制,主要是對土地的權利、義務及使用條件的管制,即包括佔有、使用期間、繳付使用土地的租金、税賦、勞務等以及對土地使用的類別(如耕地或建設用地)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與方法的限制”。狹義的界定類似於“土地用途管制”,即政府對土地使用用途轉變所施加的限制。如黃賢金認為叫,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國家規定土地的法定用途、土地的用途能否改變以及如何變更的制度。狹義的土地使用管制不能涵括管制的所有目的和功能,現代社會的發展,已經大大擴展了管制的內涵。

在大陸,土地使用管制手段體現在國家和地方所頒佈的法律、法規、政策之中,而並不僅限於土地法律、法規。有些法律規定,表面上並無管制的字眼,但實質上屬於管制的形式。政府可用三種方法來控制土地使用,一是土地使用的許可及其數量;二是密度限制:三是最小投入的土地面積。由於第三種控制手段大陸很少使用,所以前兩種是主要的管制形式。

第一種管制形式有關土地用途的轉換及其可轉換數量。多以規劃的形式出現在各個單項法律條文中,如土地管理法。有的出現在對特殊土地的保護性條例中,如濕地、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土地使用計劃實質屬於管制,它通過控制土地可轉換數量進行着管制,而常常被人們所忽視。最為重要的幾個制度性規定是:①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②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不能入市(少數改革試點地區除外)。

為了使土地得到合理的規劃,國家在土地使用權上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社會上會存在一個問題,土地使用用不符,這種情況的發生是少數的,如果發生了會依照最新的法律規定進行用途的定義,其中用途是可以依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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