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使用權合同相關流程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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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權合同的簽訂,不只是涉及到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也對租賃者安心大膽創業有了法律上的保證,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是一個雙方共同受益的行為,但是簽訂雙方可能存在對法律知識瞭解上有差別,在實際操作中,承租若是合同提前解除,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處於弱勢的一方,經常處於被動和無法辯駁的處境,在承租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前,有必要對相關的法律知識做一個初步瞭解。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

承租土地使用權合同相關流程和注意事項

一、租賃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相關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0830]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號)[19920308]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1995]國土[籍]字第8號)

二、租賃集體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三、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土地租賃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

現階段,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另一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出租。區分不同類型出租條件不盡相同。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共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保證不影響土地的交付使用。

不管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還是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出租,租賃合同的租賃方都要在土地使用權規定的期限內出租,若是沒有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限和用地類型範圍內開發利用土地,合同就無效或部分無效。簽訂承租土地使用權合同後,土地使用者要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證。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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