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現在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有哪些?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權限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跟國土資源局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候,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包括土地使用證中都明確的標註了土地使用權年限。不過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的續期問題,土地使用權人應該到國土部門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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