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在城市裏面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一、私人在城市裏面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規定?

私人在城市裏面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規定?

城市的私房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

1.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可實際控制私房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並可通過使用該土地上的房屋而實現對土地的利用和收益;

2.私房用地使用權不得脱離房屋單獨處分;

3.私房所有權轉讓、抵押或者投資時,其用地使用權不得脱離房屋單獨保留;

4.城市私房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繼承;

5.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及其佔用土地的用途;

6.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翻建房屋。

7.為實施城市建設規劃,國家可以將城市私房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後授予新的土地使用者。

8.新的土地使用者應依法以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等方式就原私房用地使用權人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給予相應補償。

二、城市的私房土地使用翻建限制嗎?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翻建房屋。如此限制的主要原因在於:首先,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發展規劃對城市的發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相互協調、相輔相成,擅自翻建房屋可能會違反城市發展規劃:其次,城市私房多是毗鄰而建,允許私房用地使用權人自建不符合城市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應該進行總體開發;最後,允許私房用地使用權人自建會使得舊城改造拆遷中拆遷人支付的代價過高。

因此,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的處分權能應受一定限制。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及其佔用土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特定是我國土地權利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這對於城市私房及其佔用的土地也不例外。實踐中,確實需要改變用途的,例如將原住宅改為商用的,必須經依法審批。

城市的私房土地使用權顯然是受到相關限制的,特別是在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使用管理上,應當嚴格按照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後期涉及到要對土地進行重新使用的,還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無論如何我們都是要遵守法定的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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