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過户契證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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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證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憑證,契證中還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很多人會把它們的概念混淆,因而對於契證的規定不瞭解,那麼土地使用證過户契證有哪些規定呢?本文就針對土地使用證過户契證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學習。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土地使用證過户契證有什麼規定?

一、土地使用證過户契證有哪些規定?

鑑於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為滿足購房者繳納契税後要求對房產交易合法性進行確認的需要,便於徵收機關控管税源,貫徹《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契税徵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國税發〔1997〕176號),現就土地使用證過户契税完税憑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名稱和適用範圍

契税納税人的完税憑證統一定名為“契證”,適用於未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農村地區。

2、格式和填寫説明

“契證”格式全國統一,證內記載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轉移情況、契税完税情況並粘貼契税徵收機關開具的“契税完税證”第二聯,具體格式見樣證(另寄)。證內有關內容説明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況和權屬轉移情況部分的內容由徵收機關審核後據實填寫。其中:“轉移方式”欄填寫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或者房屋交換;“用途”欄填寫納税人取得房屋產權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額”欄填寫房產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中所載明的房屋買賣價格或者所贈與房屋的評估價格;“合同簽訂時間”欄填寫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時所簽署的時間(或者納税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上所載明的時間)。訂立合同的雙方簽署時間不一致的,以買方所署時間為準。

(二)完税情況部分填寫本次契税的繳納情況。其中:“計税金額”欄填寫徵收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所核定的計税價格。

(三)存根聯由徵收機關依據上述(一)、(二)兩部分內容填寫,其中“備註”欄填寫徵收機關認為需要説明的其他情況。

(四)“契税完税證粘貼處”粘貼“契税完税證”第二聯。

3、注意事項

(一)“契證”由縣級契税徵收機關統一向納税人開具,作為農村地區契税納税人的完税憑證。徵收機關不得向納税人收取包括“契證”工本費在內的任何費用。“契證”工本費從提取的契税徵收經費中開支。

(二)“契證”採用“×契證×字第×號”的編號方法。其中:“×契證×字”中的“×”字分別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和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旗)簡稱;“第×號”中的“×”字為“契證”號碼,編號方法為:年份中的後兩位數字 開具契證的順序號。如山西省昔陽縣1999年開具的第一本“契證”號碼應為“晉契證昔字第99001號”。

(三)“契證”存根聯與正頁之間的中縫處應當加蓋騎縫章。“契證”存根聯由徵收機關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

(四)“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契税徵收機關按總局下發的樣證格式統一印製。證內各欄目尺寸大小、字體規格及紙張的底紋圖案等,可由各地根據需要自定。有關的管理辦法由省級契税徵收機關制定。

(五)本證從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土地使用證過户契證有名稱、適用範圍、格式等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比較規範完整,從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結構、用水用電以及產權轉移和契税完税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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