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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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房價地價高的離譜,很多人花費所有積蓄購買房屋,或者每個月都在還房款,這是一個普遍現象更是一個問題。我們知道所有土地時國有,因此很多人在擔心關於土地使用的年限,害怕到期後自己的房子會被收回,那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科、文、衞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娛、旅等盈利性項目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三、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類型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裏所説的4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和70年。

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而這裏面耽誤的兩三年或者十幾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裏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呢?關於此問題,目前還沒有執行的實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滿之後續期的問題不用擔心,但是,目前尚無關於續期的細則,是免費續期還是收費續期,收費標準是什麼,都沒有定論。而商業用地屆滿之後的續期,則無明確的規定。

而工業用地是50年的期限,福利性用地是50年期限,如果到期限按照我國規定處理辦法是自動續期,因此使用土地者不必過於擔心使用期限到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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