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融資租賃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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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融資租賃的方式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融資租賃的方式是什麼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徵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採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哪些土地可以融資租賃

1、可以融資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

(1)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2)符合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可以抵押融資集體土地使用權範圍:

(1)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才能有效的解決,對於融資租憑的問題 ,國家的有關部門會給出具體的操作,但是對於實際的利用,問題的有效的解決難度是較大,所以求助於有關的部門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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