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説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可如下操作。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一、房屋到期續約各種情況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築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

綜上述訴,當我們購買的房屋使用年限到期後無需擔心。因為國家規定土地使用年到期以後,想要繼續使用該土地時可以申請繼續使用。那麼對於普通的購房者來説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我們可以要求自動續期同時補繳一定金額的土地出讓金。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們購房時除了價格、地段、環境的因素外,該房屋的使用年限也是要着重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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