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住房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如今有房是一個身份標誌,對於大多數畢業生來説,買個房子才能談婚論嫁,可見購房的重要性之大,但是購房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人對此並不是很瞭解,也不知道其中的詳細細節內容。那能購買住房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購買住房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

由於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買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佔的土地使用權 (支付的房價實際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權能用多長時間就關係到購買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按不同的用途規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住宅用地的產權人可以對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權;對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讓期限的用地)僅僅規定了“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將來制訂的法律如何規定非住宅用地的續期問題還是個未知數,但根據物權法可得出的結論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後很可能不會像住宅用地那樣無條件自動續期。

二、注意要點

1、住宅房屋並非都是居住用地。房屋的“類型”是“住宅”,並不意味着所使用的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因為土地用地為“綜合用地”的,仍然可以按照規劃建設商業用房以及住宅用房,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商住樓,這類房屋雖可居住,但土地使用年限並非是70年,而只是50年。

2、土地使用權年限並非從辦產證時起算。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時起算,開發商從取得土地,再到施工建設,最後交房辦小產證,至少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因此購買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要扣除此前的年限,實際取得的只是剩餘的年限。

3、爛尾樓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大幅縮水。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進行的房地產開發熱潮中,有不少項目因缺乏後續資金而停建。此後,經過項目轉讓,重新推向市場。房屋雖可重建,但土地使用權年限卻不能延期,因此,這類房產所餘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往往只有三十年左右。

4、居住用地轉為非居住用地。開發商儘管取得的是住宅用地,但要改變土地用途也並非不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取得土地的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和規劃部門批准即可改變土地用途。當然,有關部門不會隨便同意開發商變更土地用途的要求,但因城市規劃進行了更改,加上有些樓盤長期處於爛尾狀態,土地用途就有可能會改變。因此,時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房屋預售時土地是居住用地,取得小產證時土地卻變成了綜合用地。

5、開發商就土地使用權問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我國實行的是“房地相連”的制度,即房地產在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由於法律實務中存在土地用途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縮水的案例,因此開發商就此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應按以下情況加以區別:如果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開發商已向購買人明確告知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情況,則購買人不能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年限,而在此後未經購買人認可而進行了變更,不論因開發商主動申請變更還是土地及規劃部門依職權而作出變更,由於合同的相對性,開發商均應就此向購買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房人得到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佔的土地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説這個期限直接影響到購買者得切身利益,因此在買房時候要特別注意這一點,防止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