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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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國有土地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租賃期限:耕地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主要有《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六條對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作了相關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則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作了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除外。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

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進行。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財政等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依照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簽訂。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正式簽訂後,按照規定每季度逐級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租賃期限、租賃金標準、繳款時間、繳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具體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讓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期限應與建設投資規模相銜接。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按實際成交結果確定。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中,我國的土地是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十分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在土地使用的時候出現糾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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