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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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在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政府在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1.徵收決定。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其實是兩個文件。前一個文件的相對人是全體被徵收人,決定的事項是“徵收”;後者的相對人則是具體的某個被徵收人,決定的事項是對該特定的被徵收人進行強制性補償。如果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這個徵收決定。如果徵收決定被撤銷了,那麼徵收補償決定自然也就沒有事實依據了。

2.徵收補償方案。這個很好理解,徵收補償方案一般指的就是具體補償標準,比如每平米房屋的補償價、裝修費、搬遷費、過渡費等等,具體而言還可能包括電話和寬帶的拆機費、空調移機費等。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可以在起訴徵收決定的時候要求一併對補償方案進行審查

3.房地產評估。這個程序與被徵收人的利益最是密切相關,但是不少被徵收人並不知道自己有參與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這就導致自己房子的評估價有可能因為某些特殊的原因而畸低。因此,被徵收人一定要主動參與到選擇評估機構的程序中去,儘量選擇資質高的、有信譽的評估公司。

二、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知道,如果被徵收人在期限內不籤協議,想要做釘子户,那麼政府就有權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如果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法律程序又不騰退,政府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這時候的強制執行便是合法的了。

三、房屋徵收法定條件:

1、徵收範圍屬於國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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