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怎麼徵收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怎麼徵收?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不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二、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是當地政府自行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綜上所述,關於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問題必須要以本地的政策為準,就算在同一城市,不同地區的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也不一樣,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跟土地的區位登記及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都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