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鄉變為街道拆遷的主體資格是否隨之改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一、當鄉變為街道拆遷的主體資格是否隨之改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鄉變成街道拆遷主體資格是不變的,房屋拆遷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拆遷補償範圍有哪些
1、房屋。
被拆遷房屋凡列入補償範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這裏所説的合法,就包括兩方面含義:
(1)所有權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違章建築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附屬物。
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一般具有的特徵如下:
(1)依附於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種用途,並有利於房屋的升值。
(3)必須是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
(4)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3、收益權。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範圍中的收益權應具有的特徵如下:
(1)收益權人系合法地佔有使用被拆遷房屋,其收益權必須有合同或法律依據。
(2)收益應當合法產生。
(3)收益應當是有依據的產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預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