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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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徵地以及規劃等批准文件,然後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佈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徵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集體土地的批覆;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佈拆遷實施方案:
徵地拆遷的,實施方案報區縣建委批准。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佈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佈。公佈期限不少於10日。
三、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四、區縣建委審核發證,併發布拆遷公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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