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主體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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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主體如何確定

土地徵收主體如何確定?

現在只有國家機關才有權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家徵收土地是以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依法轉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機關才能行使這項權力,非法定的機關和單位是無權這樣做,比如企業、事業單位,都不是徵收土地法定的組織實施者。

二、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怎麼辦

1、對耕地徵收補償不滿意該怎麼辦?

當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被徵收人的權益保障是比較完善的。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在徵收前有組織聽證的環節,如果村民對補償數額、補償的計算方式有異議,可以在聽證時就表達異議。徵地批覆後,如果認為補償不到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

2、對房屋徵收補償不滿意怎麼辦?

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問題,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在評估階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説明的是,對於拆遷補償款項是和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區位、建築結構、裝修裝飾、具體用途等因素相關的,如果對拆遷補償的數額有異議,最好在評估階段就及時溝通。

土地的徵收與房屋的拆遷,並不是就連在一起。因為有些時候被徵收的僅僅是土地,因為土地上不存在房屋,那自然也就不會出現房屋一併被拆遷的情況。對土地的徵收和對房屋的拆遷,其實對應的補償標準不同。若是被徵收人對土地徵收補償或者房屋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話,也是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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