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行政複議有哪些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7.22K

一、行政複議的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應該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該出具不予受理書面通知

徵地拆遷行政複議有哪些問題?

《行政複議法》明文規定:行政複議的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也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然而筆者在承辦北京市拆遷維權案件的過程中多次發現: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後,不給申請人任何的書面材料;不受理行政複議的,也拒絕給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致使申請人無法進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這種做法給複議申請人造成諸多不便,直接影響了政府的形象。

二、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實行受審分離制度。也就是説,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由兩個不同的機構來完成,就像法院的立案庭和具體的審判庭一樣,避免審理人員在受理過程中對案件先入為主,從而使得案件的審理更加客觀。

三、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應該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其權利或者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製作或者不送達法律文書,或者不告知、不正確告知其權利和申請複議期限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相對人權利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或者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四、應該建立聽證制度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並不排除複議機關可以採取組織有關當事人面對面辯論、舉證、質證的調查方式。建立行政複議中的聽證制度便於複議機關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增強複議工作的透明度,充分體現行政複議的公正、公開原則。對於案情複雜重大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拆遷案件,涉及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比較大,建立聽證制度的必要性更為明顯。

五、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大多數複議機關所做的複議決定書不能完整體現複議活動的全過程,一些行政複議決定書甚至對申請人何時申請行政複議和被申請人何時提交答覆書、證據依據都不作交代,還有的則對超期複議、延長複議期限事由交代不明或者乾脆不交代,反映不了行政複議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此外,複議決定書中的説理部分基本都太過抽象,大多套用一些法律術語和習慣用語,如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等,缺乏個案的針對性、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分析等重要內容。

六、重實體、輕程序

在實踐中,我們有時會遇到複議決定書中出現既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存在違反法律程序的地方,又最終以沒有影響到申請人的實體利益為由裁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矛盾體。這顯然是違反了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也顯示出我們的複議機關對法律程序的輕視,直接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上文分別從行政複議的受理、受理和審理、複議決定書的問題等六個部分進行了整理解答徵地拆遷行政複議的問題,當行政複議受理後,其機關應該出示受理通知書,如果不受理,也應該出具不受理的通知書,您需要特別注意,如有其它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