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面對強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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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建築面對強拆怎麼辦?

違章建築面對強拆怎麼辦

違法行為人對強拆決定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哪些建築屬於違章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三、違章建築的強拆流程是什麼?

1、立案。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調查。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上,如果當前的建築被認定成為違章建築,那麼國家有關部門本身是有權利強拆違章建築的,所以,即使違法行為人申請行政複議,一般複議的結論也是一樣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當前的建築不屬於違章建築,不過強拆違章建築時,不能損害其他的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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