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分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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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分家的效力?

宅基地的劃分只有農村才會發生,農村集體成員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宅基地劃分遵循者一户一宅原則,但是很多宅基地的歸屬在長輩去世後就會由於分家析產問題進行宅基地的分割,宅基地的使用與一般的土地使用一樣也要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分家的效力如何,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申請宅基地所具備的條件

1、年滿20週歲在本村落户的農村公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2、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或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搬遷的;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證明),且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分家的效力

1、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以家庭即一户為單位,經向人民政府申請,審核,批准後,合法取得擁有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雖然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註明的是這個家庭一個人的名字,但是並不是該個人的獨自使用權,而是對該家庭以户為單位的使用權。農村村民一家在此宅基上以其積累的家庭共有財產建造的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其家庭成員對此房屋是一種共同共有的關係。當家庭財產需要分割或繼承時,家庭成員擁有平等分割和繼承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

2、分家析產是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將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產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基礎通常是依據各共有人對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自由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3、對家族合法擁有的宅基使用權以及宅基上的房屋進行分割,是家庭內部成員自由處分合法私權的結果,劃分的結果如果不改變家族以户為單位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原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個有效的宅基地變更制度,因此不論各家庭成員現在是否為農村集體成員,只要不改變家族以户為單位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原有的大家族宅基使用登記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各家庭組成員在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範圍內依據家族財產分割協議獲得的私權利益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4、個別家庭成員在該分家協議不存在違法、欺詐、脅迫和其他重大原因導致該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下,片面的主張分家協議無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分家協議是按照合同的效力來進行處理的,只要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分家的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具體的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條例,在糾紛發生時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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