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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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的區別?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大部分是國家所有,然後個人和組織只有土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使用證是基於集體土地上的,但有些人對於兩個證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編來具體介紹一下兩個證,以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兩者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的區別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兩個:一是城鎮土地國家所有,二是鄉鎮土地村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不能單獨買賣土地所有權,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單獨轉讓,當土地上的房屋轉移、抵押時,其附屬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抵押。  

土地證使用證只是證明你的房屋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贈與、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買賣、贈與也需要得到村鎮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  

農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權限的,在我國主要是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享受農村宅基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它是為了滿足農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需要經過申請。通過申請之後才可以作為宅基地使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範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並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三、宅基地使用證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以上介紹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的具體情況和兩者的區別,個人或組織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從而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而宅基地使用證是隻限於集體組織內的集體土地,要想使用,需要按規定申請,獲得宅基地使用證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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