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宅基地新政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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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宅基地新政是如何規定的?

一、宅基地新政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一條 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具體承擔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佈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等工作。

第二條 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縣鄉政府承擔屬地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擔。

第三條 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准。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鄉鎮聯審聯辦制度,為農民羣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四條 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准後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後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要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佔地現象。

第五條 要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第六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

第七條 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第八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九條 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户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第十條 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佔用農用地,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的村莊,要通過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間,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農户的建房需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需要。

二、在農村如何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1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佈,在張榜公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羣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我國農村地區,每户最多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若是農村子女由於結婚,缺少宅基地,或者是説外來的、新成為被集體組織的成員,是可以向村集體組織,提出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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