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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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和所有權

農村的宅基地是農村對符合要求的農民進行的分配,農民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還是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有什麼區別,這兩者有何聯繫,農民朋友對這方面如果還有許多疑問的話,下面就讓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宅基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現階段農民對宅基地僅享有使用權,不是所有權。1979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至今。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等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進一步明確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僅有使用權,且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用途作出限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同時,僅允許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地上建築物進行出租、出賣的處分,允許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適度流轉。

一、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在於: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繫在一起的,非本集體成員不可能取得;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但流轉受到一定的限制;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以户為單位申請一處宅基地,符合條件的村民獲得宅基地後,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範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農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户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農村的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相信通過小編以上的講解您已經有所瞭解,但是如果在生活中您遇到這方面的問題需要幫助,您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詳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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