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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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人對於自己的註冊商標,具有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但是這樣的權利是不是永久的?商標權的使用年限有不有限制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商標權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一、商標權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

《商標法》第39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商標權的有效期為10年,但是商標權可以連續的續展,所以實際上商標權只要當事人選擇續展就會沒有期限的限制。

二、商標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商標權取得的方式分為兩種:

(1)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商標權的原始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標權由創設而來,其產生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商標權,也不以他的意志為根據。

(2)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傳來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標權及他人意志為基礎而取得商標權

2、商標權取得的原則

(1)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2)註冊原則

註冊原則,即註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註冊事實而成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註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註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三、商標權繼承的規定

個體工商業者申請註冊的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

在商標有效期內,商標註冊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更改商標註冊登記,變更註冊人名稱,成為新的註冊人,即繼承了商標權。同樣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通過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在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同樣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繼承人在商標的有效期內繼承商標專用權,若註冊期滿,繼承人可以申請續展從而繼續享有專用權。若繼承人未申請續展的,則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

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不能作為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轉讓。

四、商標權終止的情形

1、因註冊商標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展註冊,導致註冊商標註銷,商標權因而終止。

2、因商標註冊人自動申請註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3、因註冊商標爭議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4、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5、因商標註冊不當,被商標局撤銷註冊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6、因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定被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導致商標權終止。

商標權人對於商標擁有排他性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商標權的期限為10年,但是卻可以連續續展,所以只要續展就相當於無期限限制。以上是有關商標權的知識,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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