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門經濟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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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門經濟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補充規定

商業部門經濟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補充規定

為了在商業部門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制度,逐步規範商業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和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簽約行為,完善經濟合同的管理,維護社會商品流通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商業部門經濟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補充規定於1990年9月17日商業部發布。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9-17

實施時間:1990-09-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了在商業部門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制度,逐步規範商業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和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簽約行為,完善經濟合同的管理,維護社會商品流通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0〕13號《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制度請示的通知》的精神,結合商業部門的實際情況,特對我部1987年9月1日發佈的《商業部門經濟合同管理試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廣泛宣傳在商業部門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制度的重要意義。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貫徹示範文本制度。

二、在根據不同行業、商品特點修訂的具體合同示範文本發佈前,現有合同文本繼續有效,能使用的要儘量充分利用,以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具體合同示範文本修訂發佈後,現有合同文本仍可同時使用,用完為止。

三、各項具體的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按照商業部印發的格式、內容、指定有關單位印刷(可按實際印製成本適當收取工本費),並負責監製。合同示範文本在本系統由所屬單位領取使用,不得對外銷售。對一時領取不便的,允許當事人按規定的合同示範文本格式自行印刷和使用。

四、對有特殊要求的經濟活動,允許合同當事人使用自制合同文本或手抄(手擬)合同文本。

五、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對來自任何部門的違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制度請示的通知》精神的規定辦法,均有權依法抵制。

六、本補充規定,由商業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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