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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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章程

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章程

根據國家的體育工作任務和方針、政策,動員和組織盲人、聾啞人、截肢、截癱、神經麻痺等傷殘人蔘加體育鍛煉,增進健康,提高技術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氣和信心,更好地發揮專長,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為四化做貢獻。經辦傷殘人的國際體育交往。

頒佈單位:民政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已變更),教育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3-12-20

實施時間:1983-12-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領導下的羣眾性業餘體育組織。

第三條

根據國家的體育工作任務和方針、政策,動員和組織盲人、聾啞人、截肢、截癱、神經麻痺等傷殘人蔘加體育鍛煉,增進健康,提高技術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氣和信心,更好地發揮專長,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為四化做貢獻。經辦傷殘人的國際體育交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傷殘公民,承認會章,自願參加體育活動者,經所在基層單位、街道推薦,在當地協會登記,即為本會會員。熱心從事傷殘人體育工作的健全人,亦可吸收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1.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優待的權利;2.對本會領導機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2.積極參加體育鍛煉;3.開展對傷殘人康復的研究和有關技術的學習;4.承擔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協會的全國組織

第七條

各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門選派代表組成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產生主席、副主席,正、副祕書長。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祕書長組成常務委員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根據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執行大會決議。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選舉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2.聽取和審查常委會的工作報告;3.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計劃、審查經費開支等;4.修改章程。

第四章 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八條

省、市、自治區和傷殘人較多的市、縣、基層單位,建立地方和基層傷殘人體育協會,設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祕書長。各級傷殘人體育協會,應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同時接受當地體育部門的領導和上級協會的指導。地方傷殘人體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協會的職權是:1.選舉協會的委員會和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2.聽取和審查協會的工作報告;3.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確定工作任務。地方各級協會可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九條

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所需經費,由政府資助;廠礦、企業、機關、團體、個人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將由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常務委員會作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組織,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根據本章程原則,增加條款,也可擬訂當地的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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