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章程
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章程
根據國家的體育工作任務和方針、政策,動員和組織盲人、聾啞人、截肢、截癱、神經麻痺等傷殘人蔘加體育鍛煉,增進健康,提高技術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氣和信心,更好地發揮專長,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為四化做貢獻。經辦傷殘人的國際體育交往。
頒佈單位:民政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已變更),教育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3-12-20
實施時間:1983-12-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領導下的羣眾性業餘體育組織。
第三條
根據國家的體育工作任務和方針、政策,動員和組織盲人、聾啞人、截肢、截癱、神經麻痺等傷殘人蔘加體育鍛煉,增進健康,提高技術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氣和信心,更好地發揮專長,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為四化做貢獻。經辦傷殘人的國際體育交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傷殘公民,承認會章,自願參加體育活動者,經所在基層單位、街道推薦,在當地協會登記,即為本會會員。熱心從事傷殘人體育工作的健全人,亦可吸收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1.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優待的權利;2.對本會領導機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2.積極參加體育鍛煉;3.開展對傷殘人康復的研究和有關技術的學習;4.承擔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協會的全國組織
第七條
各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門選派代表組成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產生主席、副主席,正、副祕書長。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祕書長組成常務委員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根據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執行大會決議。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選舉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2.聽取和審查常委會的工作報告;3.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計劃、審查經費開支等;4.修改章程。
第四章 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八條
省、市、自治區和傷殘人較多的市、縣、基層單位,建立地方和基層傷殘人體育協會,設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祕書長。各級傷殘人體育協會,應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同時接受當地體育部門的領導和上級協會的指導。地方傷殘人體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協會的職權是:1.選舉協會的委員會和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2.聽取和審查協會的工作報告;3.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確定工作任務。地方各級協會可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九條
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所需經費,由政府資助;廠礦、企業、機關、團體、個人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將由中國傷殘人體育協會常務委員會作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組織,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根據本章程原則,增加條款,也可擬訂當地的組織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