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執行理事會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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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執行理事會工作規則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執行理事會工作規則

執行理事會為中國殘聯的常設執行機構,是中國殘聯日常工作領導機構。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執行理事會工作規則》。

頒佈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03-22

實施時間:1988-03-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團體規定

一、職權

1.貫徹落實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貫徹上級機關的指示和決定。

2.決定中國殘聯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長期工作規劃;審定各部(廳)的業務計劃和重要事項。

4.審定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重要文件。

5.聽取各部(廳)和直屬單位的工作彙報。

6.審批聯合會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根據理事長提名,審議職權範圍內的幹部任免事項。由理事長任免幹部。

7.提議召開中國殘聯主席團會議,並做好準備工作。

8.向中國殘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主席團及評議會的監督。

二、會議

1.執行理事會會議(簡稱會務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也可由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主持。

2.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出席會議,辦公廳主任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召集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3.會議討論內容由召集人確定,由辦公廳彙總安排,會議要討論的內容和文件由辦公廳或有關部門準備,事先經主管領導審定。

4.會務會議決定問題時,應當經過充分的討論,理事長有決定權。但一般應在多數人意見一致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5.會務會議一般每月舉行兩次。

6.每次會議均作記錄並編印會務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辦公廳負責決定事項的催辦工作。會務會議紀要一般應發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執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評議會主任、副主任、祕書長;機關各部(廳)、直屬單位。

7.會議的祕書工作由辦公廳辦理。

三、文件審批

1.凡屬向上級的請示、報告和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針、政策、計劃、任務、

總結等內容的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文件,由理事長簽發;理事長不在時,由常務副理事長簽發。一般性及專項性內容的文件,由主管副理事長簽發;主管副理事長不在時,由受委託的其他副理事長簽發。

2.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按上述原則會籤。

3.各業務部(廳)以聯合會名義發函,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四、領導制度

1.執行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理事長領導並主持全面工作,決定重大問題。

2.副理事長分工負責機關有關部(廳)和直屬單位。

3.理事長指定常務副理事長,協助主持常務工作,處理綜合性事宜。

4.理事負責專項工作。

5.理事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副理事長、理事負責處理重要的專項事務。

五、民主生活

1.執行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檢查工作,總結經驗,交流思想,統一認識。

2.執行理事會成員如有違犯紀律的事實,執行理事會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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