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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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

頒佈單位: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05-15

實施時間:1995-05-15

時 效  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

第三條 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機構,對全國供銷合作社負有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的責任。

第四條 總社實行自願、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五條 總社宗旨是,依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則,推動全國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促進城鄉商品流通和市場經濟發展。

第六條 總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和有限責任制。

第七條 總社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八條 總社社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九條 總社的職能與任務:

一、研究制訂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和發展;

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及供銷合作社的意見與要求,爭取扶持政策,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三、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引導農民發展商品生產和有組織地進入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四、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予的職權;

五、指導聯合社發揮城市人才、信息、科技、經濟的優勢,為發展城鄉經濟服務;

六、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七、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活動,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發展同各國合作社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十條 總社根據職能與任務的要求,設立從事各種經營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章 社員社

第十一條 凡承認總社章程、按規定交納股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單位)供銷合作社和其它跨區域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均可申請加入總社,為社員社。

第十二條 社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出席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參加總社組織的國內、國際活動;

三、參與總社企事業的聯合經營;

四、要求總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五、優先利用總社的各項服務設施;

六、申請使用總社合作發展基金;

七、享受總社股金分紅;

八、參與總社的管理,對總社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社員社的義務

一、遵守總社章程;

二、向總社交納股金;

三、執行總社決議;

四、完成總社委託的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合作發展基金;

六、維護供銷合作社組織的整體利益;

七、向總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八、接受總社工作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其社員社資格:

一、嚴重違反總社章程;

二、自願放棄社員社資格。

第四章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是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總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總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總社財務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通過或修改總社章程;

六、接納社員社或取消社員社資格;

七、選舉或免除理事會理事、副主任、主任,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

八、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員社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農民社員代表應占一定的比例。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總社理事會制定。

第十八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總社理事會召集。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召開臨時全國代表會議;

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監事會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社的建議。

第十九條 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時間和會議的議程,理事會須於開會前三個月通知社員社。

第二十條 社員對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建議案,須在大會前一個月提交總社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時,由出席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或臨時全國代表會議,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第九條的各項任務;

三、參與制定國家有關合作社法律、法規和政策,頒發供銷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四、按照政府授權負責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農副產品經營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五、組織全國供銷合作社向政府申請農業開發、科技、扶貧等項目;

六、協調社員社之間的關係,發揮聯合羣體優勢;

七、指導基層組織建設,改善經營管理;

八、組織供銷合作社對職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

九、對外代表總社簽訂有關協議;

十、辦理本章程所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對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推選。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主任是總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召開臨時會議:

一、總社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總社監事會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會議須有全體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開會,會議決議須有出席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本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為總社的監督機構,對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監事若干人組成,任期五年,兼職的監事原身份和隸屬關係不變。

總社理事會的理事及其辦事機構的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章程和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對國家委託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向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開會,會議決議須有出席監事會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個別監事對某項決議有異議時,可提出書面意見,附入記錄。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採納時,監事會有權向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和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反映。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直屬企事業

第三十六條 總社直屬企事業單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是理事會。

理事會代表總社擁有對直屬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權,企業重大經營、投資活動的審批權,企業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權、享有集體財產的受益權。

第三十七條 總社直屬企事業單位是獨立的企、事業法人,行使總社理事會賦予的財產使用權,擁有經營、管理、用工、分配等自主權。

第三十八條 總社直屬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跨部門、跨所有制,聯合興辦各種有益於城鄉經濟發展的實業。

第三十九條 總社直屬企業主要開展跨區域和全國性的經營業務,外經、外貿業務,完成國家委託商品的經營、服務任務。

第四十條 總社直屬企事業單位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負責人離任審計制,推行現代化管理,確保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財務

第四十一條 總社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 總社股本和公積金:

一、社員社入社的股金;

二、資本公積金,包括合作發展基金;

三、盈餘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 總社其他股本:

一、國有股本。承擔國家委託任務,由國家撥入的資金,視為國有股本,按規定由總社使用;

二、其他法人單位投入的資金。

第四十四條 社員社認繳總社的股金,於入社時一次性交納。

合作發展基金的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五條 社會社退社,其股金應於年終決算後6個月內退還。

第四十六條 總社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務設施,開拓示範性的經營項目和生活項目,興辦教育、科技、文化事業,支持貧困地區發展供銷合作事業和災區供銷合作社恢復經營。

第四十七條 總社年終所取得的盈餘,在扣除應交税金後,由理事會按有關規定分配。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第五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單位),地級市,縣(市、旗)供銷合作社,參照總社章程,因地制宜制定同級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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