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的理由一個月為例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總會出現一些身體不適的情況,如果生病我們也可以像公司提出病假申請,因為病假也是屬於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那麼如果出現一些需要長期修養的疾病,我們是否也可以跟公司提出申請呢,而且是否所有的疾病都可以提出長期病假呢?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請病假的理由一個月為例的有哪些?

請病假的理由一個月為例有哪些?

一、長期病假請假的理由

申請“長期病假”的條件要有醫院的病休證明,其次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時間:《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另外,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申請長期病假需要出具的證明

請病假必須有國家醫療單位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相關病歷材料等)和病假條。

為了嚴格病假管理制度,企業往往會對出具病假條的醫療單位資質作出一些特殊要求。有些企業為了遏制“小病大養、無病裝病”的現象,還實行了定點醫院制度,要求員工必須在指定醫院就診,否則不予批准病假。對沒有履行請假程序即離崗休息的員工,企業一般會認為員工擅自缺勤,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為事假或曠工處理。不過,根據新法規,公司這樣的規章損害了員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是無效的,因為職工可以到本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所有醫療機構就診。

也就是説這個診斷證明必須是:職工在本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醫療機構就診後出具。跟本單位沒有結算關係的或者外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是不可以的。

當然,為了嚴格病假管理,企業也可以將定點醫院治療制度改為指定醫院複查制度,對長期請病假、反覆請病假或認為病假可疑的,可以安排員工到指定醫院複查。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有關長期病假的相關信息,其中在上文中也回答了請病假的理由一個月為例有哪些情況,請病假是我們每個勞動者都應該享受的權利,而且在生病時也是無法很好的完成工作,所以在生病時,無論是公司還是其他人,都無法剝奪我們的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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