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請病假理由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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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請病假理由有什麼?

孕婦請病假理由有什麼?

婦的病假天數一般是醫生根據病情來確定的,以下各類孕婦孕期前後常見的各類症狀和休病假參考天數,也是醫生給予孕婦休病假的依據,供參考:

1、 正常分娩:產假90天。

2、 助產(側切、頭吸、產鉗、臀牽引):產假97天。

3、 剖宮產:產假105天。

4、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120天。

5、 流產:懷孕3個月以內的流產,休息20-30天,懷孕3個月-7個月流產的,休息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妊娠反應(劇吐、尿酮由陽性轉陰性後):休息1-2周。

5、先兆流產(有腹痛或下墊感、少量陰道出血、需安胎者):休息2周.

6、葡萄胎手術:術後休息1個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宮:休息2-4周。

7、先兆子癇:住院治療治癒後休息至分娩。

8、妊娠水腫:休息2-4天。

9、妊娠中毒症(輕度):妊娠水腫(  )以上,輕度高血壓,休息1周。

10、妊娠合併外陰嚴重靜脈曲張:休息2-3周。

11、產後惡露延長:休息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二、工資計算方式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5至15天。

勞動者的各項權益都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在其中就明確規定了所有的勞動者都是可以在發生疾病的情況下,向用人單位申請病假,那麼在提交病假申請時也是需要提前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同時也要提交病假的相關材料,用人單位也是需要在病假期間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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