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請病假可以不批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職員請病假可以不批准嗎?

職員請病假可以不批准嗎?

職員請病假不可以不批准。

勞動法詳細規定:

1. 關於病假問題,勞動法有着嚴格的剛性規定。首先,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的員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權利,該權利的行使無須單位批准,用人單位關於員工病假未獲批准以曠工論處類的規章制度因而是無效的。

2. 基於單位享有的勞動用工管理權和對於員工上崗出勤的知情權,員工應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續以告知單位安排代崗人員,同時注意保存醫療證明和門診記錄單等證據。

3. 在員工病休期限方面,《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明確了給出了醫療期的概念,單位不得解除法定醫療期間的勞動合同。該規章以社會工齡和單位工齡為標準給予了員工3到24個月的醫療期。這就意味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哪怕是上班僅一天的員工,也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單位關於員工一個月病假不得超過10天類的規定是違法的。

4.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根據上述規定,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具備休息休假的法定事由後,勞動者有權休息。

5. 健康權也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當勞動者患病或受傷時,基於健康權的保障,勞動者有權休息。因此,員工請病假的問題,顯然不屬於單位審批的範疇,在醫院已經出具診斷證明建議休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有審核權。也就是説,對員工的病假申請,用人單位只有形式上的審查權,而沒有審批與否的決定權。

如果勞動者醫療期滿後,繼續提供診斷證明要求休息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再准假。《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當勞動者醫療期滿後,如果其仍需治療休息,即可認定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寫病假條的注意事項

1.醫院不開病假條,只開診斷證明。

2.病假條要自己據實寫。

3.病假條最好附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在病假條內説明,並另附原件)。

4.假期回來及時銷假。

職員雖然需要按時上班,但是生病有時是無法避免的,若不能及時就醫,那麼可能導致職員的生命安全受到損害,故而在一般情形下,職員的短期病假請求單位不得不批准。若職員需要請長假的,需要提供醫院的休息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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