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小時工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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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小時工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小時工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若是僱主違約小時工可以獲得原來薪資的1.5倍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68條至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人們通常所説的鐘點工、小時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叫做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二、小時工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關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等。

三、用人單位應當辦理工傷保險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勞動合同法》沒作具體規定,目前仍可參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見》第十至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該意見,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除工傷保險費屬於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外,在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納上,除非地方有特殊規定,否則用人單位不負相應義務。

四、勞動者可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對於全日制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並未禁止其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勞動關係,但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全日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該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對於非全日制勞動者,《勞動合同法》明確賦予了其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我國目前關於鐘點工的保護力度是不夠大的,並且鐘點工遇到僱主違約的情形時,也沒有固定的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故此鐘點工職員必須要熟悉司法規定,由此在違約事項發生時,才能及時的採取行動,減少自己可能會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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