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沒簽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10年沒簽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如果發生工傷,那麼勞動合同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重要的有力證據,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説是一種保障,不簽訂的話需要進行賠償那麼,10年沒簽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果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一、10年沒簽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要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要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會承擔商業祕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每個月賠償兩倍工資,並且同時還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的費用,除了這些後果,用人單位還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在這裏都給大家將具體的風險列舉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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