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加班工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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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加班費爭議是一種非常普遍的勞動爭議,但是由於沒有全國統一的工資支付法,所以導致一些問題在實體上適用法律的困難。在實際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需要確定好加班工資的基數,那麼,應該如何約定加班工資基數?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如何約定加班工資基數?

一、如何約定加班工資基數

加班工資的計算通常涉及到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和加班工資計算係數兩大變量。加班工資的計算除了計算係數(1.5倍、2倍、3倍)的影響外,還有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影響。較高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必然導致加班工資總額的上漲,加班工資計算係數為法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定的基準之下進行約定,因此在無法降低加班工資計算係數的前提下,降低加班工資基數便成為控制假扮成本的有效法寶。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做限定後,即使員工確實存有加班,由於計算基數降低,因此總的加班工資金額也會隨之降低。我國部分地區的地方性規定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用人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法律給予的自由操作空間。不過,即使各地允許對加班工資進行約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也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怎麼計算加班工資

1、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00%×加班天數

2、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月工資÷(月計薪天數×8小時)×150%×延長工作小時時間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月計薪天數×300%×加班天數

4、計件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件單價×300%×件數(滿足條件B)

5、計件工資在休息日加班工資=計件單價×200%×件數(滿足條件B)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依據2008年1月3日《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月計薪天數21.75天。

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一般是在安排員工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要是員工自己主動自願加班,則往往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同一加班費爭議案件,仲裁機關可能會保護勞動者以往所有的加班費,而法院卻只保護以往2年的加班費。加班費問題很複雜,勞動者最好請專業的勞動糾紛律師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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