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合同和實際施工合同不一致應該依照哪個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備案合同和實際施工合同不一致應該依照哪個合同?

備案合同和實際施工合同不一致應該依照哪個合同?

備案合同和實際施工合同不一致的話應該要依照備案合同的,因為備案合同已經經過國家的機關進行檢驗和備案,更加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這是“黑白合同”應當以白合同進行結算的基本原則。

應當注意的是,不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但是,當事人按照招投標的程序進行了招投標,簽訂了施工合同並進行了備案,此後雙方又簽訂了黑合同的。

二、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施工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是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發生合同糾紛的話就是向這兩個人民法院進行申請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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