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島高温補貼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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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三伏天的到來,一年中最熱的日子來了!勞動者在高温天上班,都是由高温補貼的。高温 補貼主要就是針對在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 到33℃以下的,就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那麼你知道青島高温補貼標準高温補貼標準的規定嗎?我們一起來看看。

2021年青島高温補貼標準的規定

一、青島高温補貼標準: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高温津貼應以現金形式按月發放,並納入工資總額。

防暑降温飲料和必需藥品不能用來衝抵高温津貼

青島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全部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企業現執行的防暑降温費低於上述標準的,應改按上述標準執行;生產條件特別艱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

二、高温作業的規定:

在高温天搜索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合理安排作息時間,確保員工勞逸結合、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但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需要必須緊急處理或及時搶修的情況除外。

(一)日最高氣温達到40℃時,當日應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温達到38℃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三)日最高氣温達到35℃時,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採取換班輪休等方法,縮短員工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加點;12時―15時應停止露天作業;因行業特點不能停止作業的,12時―15時員工露天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另外,衞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温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温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温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

4、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温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注意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温津貼,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2、用人單位向在高温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貼;

3、如果勞動者高温津貼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4、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温津貼的處罰: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温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温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青島高温補貼主要就是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發放。如果是在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的人,每人每月200元,如果是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但是給勞動者提供的清涼飲料等其他降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温津貼,如果不按規定發放高温津貼的將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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