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費是不是必須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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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高温費是不是必須要發?

上海高温費是不是必須要發

高温補貼是強制性的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因此高温補貼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給付。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高温補貼屬違法行為。具體的發放標準和執行政策由地方立法加以規定。

上海市人社局發佈的《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温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温高低沒有關係。

二、高温補貼維權注意事項:

1、高温補貼在各省份有不同的發放時間,一般是在每年5-10月發放,屬於階段性補貼,諸如加班費的約定,對勞動者而言,必須謹慎,一旦在工資條上模糊處理,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都會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找到工作簽訂合同是件高興的事,但是絕對不能“一口價”定工資。

2、勞動者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不妨多留個心眼,對於高温補貼、加班費等項目,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上約定好,作為工資的具體構成,一旦企業不發,則有據可查,屬於違反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工資項目必須包括高温補貼,一旦企業不發放,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3、補貼與津貼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高温補貼可以作為補貼的一項。在出現被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剋扣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根據中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發放的法律規定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不僅是上海,不管在其他任何一個地方高温費本來就都是強制性的,雖然法律層面上高温費不是可發可不發的,但是關於高温費的發放狀況,卻呈現出了這樣的一種局面,就是用人單位在不發的情況下,員工居然從來就沒有主動跟公司索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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