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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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工傷鑑定?

職工在遭受工傷傷害時,如果後果較為嚴重,出現身體殘疾或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響,將使職工個人及其家庭受到極大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因此,合理的工傷賠償時對工傷職工也是一種應有的幫助,而決定工傷賠償的主要是工傷鑑定的結果,那麼,什麼時候可以工傷鑑定呢?

一、工傷認定申請時間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二、工傷鑑定申請時間

(一)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後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勞動者或者單位有一方要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是聲明要去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就要再等60天。

(二)傷殘鑑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鑑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鑑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後一年之內做。

綜上所述,關於什麼時候可以工傷鑑定的問題,法律沒有給出直接和明確的規定,但在一般情況下,為了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職工應在工傷認定完成後馬上進行工傷鑑定,如果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結果有異議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則需要等待六十天後方能繼續申請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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