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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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對合同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30日內協調處理,並出具書面意見。除恃強佔用和任意佔用合用部位,影響相鄰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予調整外,一般應維持爭議前的使用狀況。原使用部位較大的承租人承租權轉讓、交換等遷出的,出租人可適當調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公房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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