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服部分裁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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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如果要處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很多時候都是選擇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那麼如果用人單位不服部分裁決如何處理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進行具體的介紹吧。

用人單位不服部分裁決如何處理?

企業不服從部分裁決的,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可以向原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部分裁決的執行。

複議申請應當自部分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超過15日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複議;在15日內,如當事人尚未就部分裁決申請複議,而終結裁決已作出並送達,則當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決申請複議。如當事人不服終結裁決,可按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決定。部分裁決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部分裁決不當的,撤銷該部分裁決;已執行的,職工一方應返還企業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資、醫療費;拒不返還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及其他有關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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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的適用範圍

(1)屬於《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於《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仲裁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於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2)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其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2/3。

4、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有效的仲裁協議

在雙方當事人發生仲裁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仲裁裁決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約定有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迴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是否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6)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8)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9)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如果仲裁做出以後用人單位覺得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進行復議,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在勞動仲裁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幫助您。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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