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鑑定的規定和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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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鑑定的規定和原則是怎樣的

一、關於工傷鑑定的規定和原則是怎樣的?

1、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鑑定標準,嚴格按政策、按規定程序進行鑑定;

2、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鑑定檔案。

包括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統一制髮卡片、表格和致殘證件等。

3、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勞動鑑定工作關係到職工的工傷待遇、養老保險、疾病醫療、勞動就業等權益。勞動鑑定工作人員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使職工的利益受到損害。

4、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勞動鑑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事實包括傷病地點、時間、原因、傷病殘情、既往傷病史等。政策是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是指評殘標準和有關醫療技術標準。鑑定結論應由集體研究確定,並及時向職工羣眾公開。

二、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有哪些?

(一)申請部門不同。

根據新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傷認定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申請;而勞動能力鑑定則是該向當地勞動保障、人事、衞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所組成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申請。

(二)審查程序不同。

在發生工傷後,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後30天內提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會根據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醫療工傷診斷書、企業工傷報告等資料,在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而勞動能力鑑定行為則是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以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也可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三)法律效力不同。

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後被駁回的,工傷認定結論即生效,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和證明力;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在被司法機關採信後才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對當事人無影響。

(四)法律後果不同。

工傷認定結論一經作出,如果認定職工屬因工負傷,職工就可以享受報銷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待遇,工傷醫療期還可領取工傷津貼;而勞動能力鑑定主要是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如果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則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領取傷殘撫卹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救濟途徑不同。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鑑定不是必須的,員工在病情穩定以後,認為工傷事故影響到了本人的勞動能力,造成了殘疾的才要做工傷鑑定,工傷鑑定主要是確定工傷傷殘等級的,如果工傷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只需要做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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