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受傷上下班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一、僱員受傷上下班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僱員受傷上下班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造成受傷的,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僱員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屬於從事僱傭活動的情形,所以僱主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來説,勞務人員在上下班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的,不屬於工傷,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而勞務人員上下班不屬於從事僱傭活動,所以不由僱主賠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規定。

二、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依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受傷的,才由僱主承擔賠償的責任。所以勞務關係的人上下班受傷的,僱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用工形式其實是多種多樣的,此時是包括勞動關係、僱傭關係以及委託關係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用工的,用工的人就是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履行相應的義務的,但是在工傷認定的方面,不同的用工關係是存在着不同的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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