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遭遇車禍受到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提前上班與正點上班在主觀目的方面並無本質區別,因為職工上下班途中是職工實現工作所必需的;
並且前往或離開工作地點也是在實現工作,無論在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與用人單位的工作有關,因此法律應同等對待。
但如果職工是為了私人目的而提前或推遲上班,那麼則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得認定為工傷。

提前上班遭遇車禍受到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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