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工傷認定時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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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工傷認定時效是多少?

為了使得更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定,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規範時,規定了訴訟時效的內容。不同類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不同的,工傷認定時效是多少?根據司法的規定,認定的流程又是怎樣的呢?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發生工傷後,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主要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的過程。申請工傷認定,一般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和診斷證明,實踐操作過程中,部分地區要求必須提交證人證言,張士謙律師認為是違法的,具體見《申請工傷認定不必提交證人證言》一文。

申請工傷認定後,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並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作出職業病診斷或鑑定的,可以不經過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後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工傷認定時效的起止時間怎麼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主旨在於保護受害職工的合法權益,該條所規定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點應為事故傷害實際發生之日,而不僅僅是事故發生之日。從該條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點應在傷害事實的發生時間,而不是簡單的事故發生時間。

受傷害人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實際傷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往往不一致,結合事故發生的實際,一般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

1、受害職工所受的傷害具有一定的潛伏期和隱蔽性,在事故發生之時,並沒有表現出來一定的傷害後果,經過一段時間,疾病發生病變或者加重才表現出受傷害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本着保護受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宗旨,應以疾病發作並被醫院確認的時間為實際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受害職工的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被醫院確診的傷害結果確係因涉案工傷事故所致。

2、在事故發生之日,受害職工所受的傷害表現出一定的後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陳舊性骨折的診斷),但是隨着治療,疾病症狀並沒有減輕,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靜脈血栓的診斷)。受害職工欲對加重後果申請工傷認定,需要證明其加重後果是由事故引起。

我們可以知道,職員在受傷之後,若希望申請做工傷認定的,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認定請求,但是若超過時效,依舊沒有提出認定請求的,也並非意味着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時效過後,依舊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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