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期過了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工傷認定期過了怎麼辦?

勞動糾紛在當今時代屢見不鮮,特別是因工傷理賠問題所致的勞動糾紛。為了能更公平公正的處理這類糾紛矛盾,勞動仲裁機構在案件受理後就會要求對勞動者受損程度進行鑑定。但是工傷認定是有時限要求的,倘若工傷認定期過了怎麼辦呢?具體的解決辦法小編將在下文為您呈現,請繼續往下了解。

一、過了工傷認定期該怎麼辦

工傷後索賠有兩種途徑:工傷認定請求工傷賠償和民事侵權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一旦認定工傷,即可根據國家法律獲得較高的賠償。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1年內,要求工傷認定是索要賠償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工傷事故發生1年後,若工傷認定已過時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斷事由包括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但不管怎麼説,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受害者應儘快通過申請工傷認定、提起訴訟、提出要求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以免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用人單位也應主動申請工傷鑑定,否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導致最終超過時效不能做工傷認定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費、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只能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工傷認定期過了當事人不妨通過訴訟途徑進行維權,又或者尋求其他的救濟途徑,如保險理賠。為了避免給自己的維權之路帶來麻煩,受害者除了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工傷認定外,最好能委託專業的律師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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