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 工傷認定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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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工傷認定應注意什麼

並不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或範圍內遭受的人身損害就統統可以認定為工傷,此時還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才行。而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最後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主張工傷賠償。究竟工傷認定條件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認定工傷的相關規定(符合這些規定的,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因工造成職工人身傷害(輕傷、重傷、死亡、急性中毒)和職業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傷亡的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總之,滿足以上條件後,勞動者或其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有義務向勞動局職業安全衞生監察機構提供證據。證據不足的不予受理。

二、工傷認定應注意什麼

1、關於證明材料的調取。

調取的書證為複印件的,應在複印件上註明提供人、核對人、與原件核對無誤章。複印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或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核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調查類筆錄,應當表明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有行政執法人員(2人)、 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註明被調查人、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被調查人、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2、告知當事人申辯、舉證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對於原告在訴訟階段才提出的反駁理由,根據高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原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因此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中,應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新的理由要説明。如果當事人在複議或訴訟中提出新的反駁理由或證據,被告有要求補充證據的權利。

其中範圍了認定為工傷的條件、視同為工傷的條件以及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各位不妨參考瞭解一下。而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也要注意時效的規定,千萬不能超過規定的時效申請認定,這樣肯定會對工傷認定造成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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