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在單位大院內摔傷 - 能否認定為工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上班前在單位大院內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那麼上班前在單位大院內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呢?單位大院內是否屬於工作場所,摔傷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這種情況該如何認定呢?本站為您解答。

張某在某公司財務室工作,財務室在單位辦公樓三層。去年4月2日早上,張某在上班途中經過公司大院時不慎摔倒,造成左前臂骨折。張某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公司稱張某受傷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在工作崗位或工作場所,更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任何一種情形,拒絕了張某的請求。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工傷保險的立法宗旨和工作實踐來看,工作場所不能夠僅侷限於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車間或辦公室,應包括職工必須或合理活動的延伸範圍。一般而言,辦公場所的樓道、電梯、衞生間、水房、其他辦公室乃至整個單位大院區域都是職工合理的活動範圍,應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部位。“預備性”工作,是以“與工作有關”為限定性條件,以開展正常工作為目的導向。如進入工作場地、準備工具、進行裝備等,都是正式開展工作的前期準備活動。張某經過大院的目的是為了到辦公室工作,經過大院的行為可視為工作前的一種預備狀態。所以,張某摔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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