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沒有下來單位叫回去上班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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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沒有下來單位叫回去上班是否合法?

一、工傷認定沒有下來單位叫回去上班是否合法?

不合法。可以不去上班,直接到醫院進行檢查。

工傷認定書下來了工傷流程未走完,而且休息期間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員工工資及福利。是有收入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建議你先要得到醫院的傷病證明書,若是由於工作導致的受傷,用人單位也不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員工本身遭受的傷害就來自於單位的工作,所以單位有責任將員工的損失進行彌補以及照顧好其治療期間的待遇問題,而單位如果強行將還不能工作的員工叫回去上班的話就是侵害了勞動者應得的在工傷後的休息權利因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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