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組織的旅遊發生意外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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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明確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認定第三人張某為工傷具有法律根據。其次,對於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僅從該職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進行判斷。實踐中,勞動合同不能窮盡和概括職工所從事的和單位指派的各項工作內容,以此為判斷標準過於狹隘。

單位組織的旅遊發生意外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於因工作原因受傷。

總之,如何理解和確定工作原因是該類工傷認定案件的難點所在,也是各方爭議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並未給予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法院在對此類案件進行司法審查時,應通過文義解釋理解相關法律規定,通過目的解釋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運用一定的法律原則進行價值判斷,並最終通過審判實踐和司法判例來推動和引導立法的不斷完善,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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