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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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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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在受工傷後,若在職期間繳納了工傷保險,是可以在醫治之後,向當地的社保局提出做工傷認定的請求,一旦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即可在工傷認定書有效期內,向有關機構提出報銷請求,若還希望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賠償,還需要做工傷鑑定。

一、工傷認定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啟動工傷認定程序的前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該規定明確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申請時效及其起算時間,以及受理申請的行政部門。其中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即是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前提,是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已經實際發生。在通常情況下,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也就是事故發生之日,故對於“事故傷害發生之日”的理解不會產生歧義。如果身體損傷後果潛伏一段時間後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也就無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法律條文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參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應當依照上述關於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

“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並以之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勞動保障部門在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標準。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4)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為了確保可以得到經濟賠償,職員在受傷之後的一個月內,就需要提出做工傷認定的請求,為了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需要在工傷認定書有效期範圍內,提出工傷報銷的請求,此時若用人單位與職員就經濟賠償金的額度協商能達成一致,職員可不必再提出做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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